海南出台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本报讯 (特约记者刘泽林)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编办、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5个部门出台《海南省幼儿园托班开设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作出具体规定。
海南省规定,托育服务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举办的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设立;属于非事业单位性质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向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注册。
该省还明确,托育服务机构使用“中心”字样的,要取得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按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及职责履行责任和义务。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托育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托育服务机构未按时备案、被取消备案或收回“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的,不得继续开展托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