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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1月8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劳动者参保、待遇保障、经办服务、部门协同等方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强调,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通知》要求,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劳动者在关系转入地按规定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关系接续过程中,劳动者连续缴费的,确保其待遇不中断。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继续做好参保劳动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

《通知》提出,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发给参保女职工。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参保人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等进行生育的医疗负担。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生育津贴审核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