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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将施行

本报讯 (特约记者 李纬 通讯员 李道国)日前,记者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将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含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看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与管理等方面内容,并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能职责。

据悉,《条例》设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专章,并要求加大医疗资源保障,规定“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门诊,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开设儿童青少年精神(心理)住院病房”。

《条例》明确,将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医保部门还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即时结报系统,实行医保支付、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条例》从多方面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关爱。比如,规定“人力社保、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级公共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等。

《条例》还在建立精神障碍康复转介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方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