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长护险服务机构管理细则
本报讯(特约记者 崔志芳)日前,山西省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该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运行规范及动态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护理院、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等可以自愿向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需满足相关资质、设施、人员配置等条件。例如,医疗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床位数需达10张以上;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机构需配备长期照护师,护理人员与床位比例不低于1∶8;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则需拥有至少4名持证专业护理人员。此外,近两年内受行政处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等情形将不予受理申请。
《实施细则》强化动态监管,明确“能进能出”机制。协议履行期间,若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资质失效、伪造服务记录、欺诈骗保等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中止或解除协议,违规费用不予结算,严重者5年内禁止从业。机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需 30日内申报,法定代表人变更需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同时,定点机构须每日上传护理记录,建立“一人一档”电子档案保存15年,严禁重复收费或高于公示价格。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将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协议续签直接挂钩。在费用结算与基金监管方面,参保人待遇范围内的护理费用由医保基金直接支付,定点机构需按月提交结算申请,逾期未停待遇造成的损失由机构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