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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细化药品网络销售监管

本报讯(记者 郭蕾)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明确,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购药人信息实行实名制管理;网售处方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细则》指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本细则。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

《细则》指出,鼓励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应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实时连接,并具有视频语音、文件传输、执业药师处方确认签字等功能。同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实现药品配送全过程质量可控、可追溯。

《细则》共5章38条,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