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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改革

(特约记者 刘泽林)海南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日前印发《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以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采用分级赋权方式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赋权期限不低于10年。

《实施方案》提出,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作为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已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成果完成人按所有权权属比例享受相应的权益。未实行所有权确权分割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成果完成人予以奖励;鼓励3年内未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统筹进行转化,可采取先用后转,直接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