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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发布

■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5人

■每名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托育点应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本报讯 (记者郭蕾)1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收托婴幼儿数不得超过5人。住宅包括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他人住宅。利用住宅开展托育服务且收托人数超过5人的,应按照托育机构相关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办法》指出,举办营利性家庭托育点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家庭托育点名称中应当注明“托育”字样,在服务范围及经营范围中明确“家庭托育服务”。家庭托育点登记后,举办者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有关材料,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卫生健康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情况。

《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每1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照护人员应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有婴幼儿照护经验、专业背景,受过相关培训。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办法》要求,家庭托育点的选址、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需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