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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和移植 新条例有何看点

□首席记者 姚常房

近日,国务院发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修订,全面完善了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标志着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迈上了新台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表示,《条例》的出台,是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相关工作体系的顶层设计,理顺了工作机制,构建起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对推动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捐献二字
分量更重了

“本次修订不仅将条例名称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还将‘器官捐献’这一章由4条增加到7条,内容大大扩充。”黄洁夫表示,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当时,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实践经验不多,虽将“器官捐献”单列一章,但仅有4条有关规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补充道,此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国家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等,充分体现了对器官捐献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等,强调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为加大器官捐献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等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黄洁夫指出,此次修订加强了对器官捐献和移植的全流程监管,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中一环就是加强对器官捐献真实意愿的审查,要求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对器官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器官的情形进行审查,确保器官捐献真实合法。

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相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的规定,此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

申卫星介绍,中国红十字会有遍布全国的组织网络体系。红十字会参与、推动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是《红十字会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是器官捐献和移植“中国模式”的重要内容。

为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移植器官来源不足是世界各国目前面临的问题。器官移植等待者远远多于可供移植的器官,使得捐献器官专业化、规范化获取和科学、公平分配成为广受关注的问题。

“这次修订新增了一些关于器官获取与分配的内容,是《条例》的亮点之一。”黄洁夫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器官获取与分配规定得较为简略,经过不断努力,我国的器官获取与分配体系逐步建立完善。2013年,《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2019年,修订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并成立109个器官获取组织并划定其服务的区域。

国家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控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肝胆疾病研究院院长叶啟发表示,新颁布的《条例》将原来一些关于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的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为加强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在医疗机构从事遗体器官获取的条件中纳入遗体器官获取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制度建设以及技术能力评估等有关内容,要求遗体器官获取部门采取独立于器官移植科室的架构设置,并提出对捐献人和获取的器官进行医学检查、开展移植风险评估等要求。

根据《条例》,遗体器官分配系统严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患者病情紧急程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国际公认的客观医学指标对患者进行排序,由计算机自动分配器官。“遗体器官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的分配系统统一分配”,不得“使用未经分配系统分配的遗体器官或者来源不明的人体器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的一系列规定,对器官分配流程、关键环节及分配结果的应用均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叶啟发介绍,《条例》划定了遗体器官分配的红线,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捐献人和移植等待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参与器官捐献和移植各主体的刚性约束,有助于规范器官分配,促进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已建成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等国际通行原则的器官获取与分配制度体系。2013年启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自动分配捐献的遗体器官,有效保障了器官分配的科学、公平、公正、公开。2021年成立国家人体捐献器官获取质量控制中心,规范捐献器官获取质量管理,切实提升了器官捐献与移植质量。

在规范发展中提升技术能力与服务质量

“《条例》对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和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推动器官移植技术推广应用和能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清华长庚医院院长董家鸿介绍,目前,我国共有器官移植医疗机构188家。2022年,我国完成器官移植手术两万余例。

《条例》在强化监管、加强器官移植医师人才队伍建设上也着墨颇多。董家鸿表示,当前,全国共有2000余名器官移植医师,与人民群众的器官移植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器官移植医师的人才队伍建设。此次《条例》将前期经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明确提出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临床工作经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要求省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认定。

近年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将器官移植质量管理纳入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各省(区、市)相继成立省级质控中心,构建起“国家—省级—医院”的三级器官移植质控体系,促进各器官移植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同质化。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肝脏移植质量控制中心主任郑树森指出,《条例》通过法规形式固化发展成果,将进一步加强器官移植医疗机构资质管理。一方面,在医疗机构从事器官移植的准入条件中提出明确的质量管理要求,要求医疗机构“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和控制等制度”。另一方面,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器官移植质量管理制度,动态评估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建立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器官移植技术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董家鸿分析,在区域层面,我国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分布不均,2/3的器官移植医疗机构位于东部地区。在学科层面,心脏、肺脏移植学科发展较为缓慢,具备心脏、肺脏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少。他认为,这就要求省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当地器官移植医疗需求、移植技术和人才队伍水平等因素,确定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同时,也要考虑优质资源的扩容,支持具有较强综合医疗能力、器官移植技术成熟、具备较强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新增器官移植项目,提高器官移植服务的可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