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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

(记者 李季)日前,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探索建立健全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制,在郑州市、平顶山市、安阳市、三门峡市辖区内选择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先行先试;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自主决定开展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是指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相应医务人员、药品耗材、监护设备、搬运工具等,并给予一定医疗服务的“点对点”医疗转运活动,包括为医院之间转诊转院、出院患者返家、行动不便患者就医等提供转运服务。转运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延续性或维持性治疗行为,以及相关护理、照看、搬运等服务,不包含急危重症的专业性抢救治疗服务。
《通知》规定,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师、护士、救护员(担架员)、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岗位证书;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外观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等标识,不得同时加入“120”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严禁将医疗机构救护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个人或第三方将其他车辆挂靠在医疗机构用以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严禁医疗机构利用非本单位车辆和人员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试点的医疗机构应在执业地接受预约订单或服务申请。每次医疗转运服务开始前,供需双方应签订转运服务协议。
《通知》提出,省辖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登记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市域统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可同时设置统一专用热线电话;鼓励探索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运行管理、成本核算、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绩效分配的长效机制。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或网站对外公开医疗转运服务收费标准,并标明收费项目名称、计价方法、具体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严禁中途违规加价,或对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