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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多举措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本报讯(特约记者 杨萍 记者 刘也良) 近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出台《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提出清理和废止相关制约措施、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等20条主要任务,推动该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落地见效,逐步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意见》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不再对各类人员的晋升职级、评优评先、评选推荐各类代表和委员等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或提出评价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巩固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优化儿童就医服务管理,建立儿童就医便捷通道。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落实好土地使用、财政补贴、投资融资、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政策。强化托育人才教育和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本科院校加强学前教育、儿科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等专业建设。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生育奖励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各享受育儿假累计20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的,其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累计15天照护假。落实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生育的支持措施。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