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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范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

本报讯 (记者 邹欣芮 特约记者 郭睿琦)日前,辽宁省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明确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及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中聘任。
《管理办法》要求,每个高校以校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学生监督员;每个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校内食品销售者以校(园)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4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坚持公益服务原则,在校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陪同下,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收集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意见、建议,督促各类校园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内食品销售者立行立改,并向属地食安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