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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出台

本报讯 (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继续教育机构、学时管理、考核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规定》提出,执业药师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执业药师的约定,支付工资,保障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鼓励用人单位全额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提高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规定》明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登记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时间、内容、方式、学时数、机构等信息。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执业药师在参与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期间,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执业药师在参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提供药品管理与药学服务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