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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8日。《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委托双方监督检查、调查处置及整改等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聚焦事先预防、过程控制、规范标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明确委托双方资质、强化委托生产监督、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入手,提出了委托生产报告、信用管理、协作监管等措施,强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
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已是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其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报告制度,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合同的,还应当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