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将施行
本报讯(特约记者 张楠 夏莉涓)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九章五十六条,包括“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内容,将为新疆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等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体系,持续优化中医医疗资源配置及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老年健康、中医康复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支持建立中西医联合诊疗模式,促进中西医优势互补,并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条例》提出,要保护好中医药古籍文献、文物古迹和名医故居,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要加大对中医药经费投入,合理制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临床诊疗指南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条例》还从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规范中药材种植养殖,探索建立新疆道地中药材标准质量评价、监管体系,保护新疆道地中药材、规范中药制剂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积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师承教育,以及建立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教育制度等内容提出要求;就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和交流力度、普及中医药知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工作方面提出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