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七部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

本报讯(记者 吴倩)近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协同监管进一步优化,预收费资金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能力有效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公平有序,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有效减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消费的满意度稳步提高。《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运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等问题。但有少数养老机构出现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后“退费难”等问题,甚至有的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