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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细化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标准

本报讯(特约记者 衣晓峰 董宇翔)黑龙江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15个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困难群众进行分层细化,实行更有针对性、更加精准的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在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中,《实施意见》明确,一是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的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按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
二是对困难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医实施医疗救助政策。在门诊救助中,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当地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比例不低于70%。在住院救助中,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在基本生活救助中,《实施意见》规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其中,重病患者是指在救助申请之日前12个月以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高值药品等费用超过上年度本地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患者,或者市县民政部门依据病种类别、病种名称等其他方法认定的患者;而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