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为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立规矩”
本报讯(特约记者 黎军)日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印发《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医疗机构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制定管理制度,完善接待流程,规范接待行为。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对固定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日并对外公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医疗机构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控中心,确保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记录、可监控、能留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触的,由医疗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涉事科室负责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调整职务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明确接待人员后方可开展接待活动,原则上接待人员由医疗机构行风管理办公室(或其他内设部门)及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应当为登记备案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或相关证明材料。
《管理办法》明确,经医疗机构同意,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可开展“当面与医务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进行沟通”等学术推广活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违反该规定第一次被发现的,由医疗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违反该规定第二次被发现的,由医疗机构停止采购和使用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并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违反该规定第三次被发现的,医疗机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机构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诚信记录档案,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并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和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