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血是假,体罚是真!反转背后双方责权要明晰
(健康时报记者毛圆圆)吐血是假,体罚是真!5月31日中午,广州白云教育微信公众号对关于网传广州市方圆实验小学一年级5班教师涉嫌体罚学生致其吐血一事作了最新通报。
通报称,经区教育局调查,2019年12月10日,刘妍老师因学生违反学生管理纪律,以班规为由让刘某女儿等5名违纪学生跑10圈。学校已于2019年12月12日暂停刘妍老师班主任职务,并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免去其品德学科科组长职务等处理。
关于老师体罚学生的案例,一直不绝于耳。5月27日,广东普宁一民办学校教师用圆规扎班级部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进行体罚,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调查。5月28日,浙江余姚梁弄镇教师赵某在课堂上提着一名女学生的头发进行殴打,致使该女生眼角出血。涉事老师已经被停职。
教师惩戒教育学生有规定范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告诉健康时报记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明令禁止其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否则,将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还可能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那么,如果学生犯了错,教师还能不能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呢?
2019年11月22日,司法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到,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其中《规则》的第六条提出,(一般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六)课后留校教导;(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不过,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第十三条也规定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网络侮辱诽谤也将面临民事责任、刑事处罚
而针对此前广州白云公安发布的通报,发帖人刘某(微博名:小岛里的大海)承认其女儿因遭体罚吐血、凌晨2时被老师威胁殴打、送老师6万元等情节,系其故意编造,照片展示的衣服血迹实为化妆品和水,其女儿目前精神状态良好,孟博律师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学生家长夸大、捏造事实的行为,降低了相关老师的社会评价度,侵害了其名誉,可能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该老师有权要求学生家长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作出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该家长的行为还涉嫌构成诽谤罪。《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任何自由都有边界,网络亦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开放和自由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孟博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