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准则
本报讯(特约记者 陈静)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指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规范执业,福建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九项准则包括: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其中,就“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实施细则》提出,除患者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外,严禁诱导、介绍患者、患者家属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牟取私利;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并向相关企业、经销商、销售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医药企业等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贵重财物;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使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推销医疗保健产品并谋取私利;严禁为医药企业代言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费用。
就“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实施细则》要求,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床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杜绝小病大治等问题的发生;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