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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

本报讯(特约记者 叶利民 通讯员 白雨澄)7月22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并公布《云南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通告》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时,要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通告》强调,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