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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专科医师规培实施办法

■适用于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综合儿科为2年,神经外科为4年)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政府共同承担
本报讯 (特约记者潘明华)日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制定《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提升临床医师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就业的医师,进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常见疾病和部分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临床医师。
《办法》提出,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委托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全面负责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培训进行监督评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所在学科应当为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办法》规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培训基地带教能力、基地容量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需求制定年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培训基地按招录计划数和招录要求自主招录,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录取结果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医师指导下,重点加强专科相关临床实践技能训练。各专科具体培训内容应当按照全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综合儿科为2年,神经外科为4年)。上海市将试点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改革。
为确保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顺利开展,《办法》要求,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及参与情况作为上海市医院综合评价、医院等级评审、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医学中心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医疗机构将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临床医学类高级职称的优先条件之一。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为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本单位人员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对象为其他医院委托培训人员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与培训对象、委派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和相关福利待遇,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均由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同时,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和政府共同承担。
《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