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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示将承担赔偿责任

8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违反哪些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提到,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规定,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质与食品混放、包装材料或者运输工具污染食品等行为,违反过程性食品安全标准,危害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解释》中提到,食品标签、说明书上故意错标的内容通常都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或者维权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例如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目的是误导消费者。因此,只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示的内容,就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责编:荆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