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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新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本报讯(特约记者 潘明华)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印发新版《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进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新版《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与该市2019年制定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相比,新版《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互联网诊疗监管、价格管理和互联网医院服务量纳入医院业务量统一管理、线上服务发现疑似传染病按要求监测上报、非本市互联网医院违法线索要移交有管辖权限部门等要求。
新版《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相应的专科标准、规范等规定,并与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互联网医院开设相关诊疗项目,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本专业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可多机构备案)。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服务应当向患者说明医院、医师相关资质信息,做好风险告知。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等。
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在线开具处方,并完成电子签名。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包括机构人员资质、电子处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并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