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郭蕾)近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法律责任、附则6个章节28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1日。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对比现行的2003年版《婚姻登记条例》,该修订草案取消了男女双方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地域管辖规定。修订草案拟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婚姻登记程序上,结婚和离婚均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相关内容。修订草案拟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安全;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引导婚姻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