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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不良事件管理有新要求

本报讯(首席记者 姚常房)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二级以上医院要不断健全“主动报告、科学分类、重点分析、系统反馈、持续改进”的不良事件闭环管理机制;建立完善不良事件“非惩罚性”主动报告机制,注意保护报告人隐私,鼓励员工自愿、主动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通知》明确,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不良事件报告工作遵循“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发现即报”的原则。
《通知》指出,二级以上医院要积极探索建立不良事件数据动态监测机制,科学应用质量管理工具,统计分析不良事件常发的时间、区域、人群和类型特点,对不良事件相关的人员、设备设施、药品耗材、管理制度、环境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开展针对性改进。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作用,加强辖区内不良事件报告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明确医疗质量安全工作重点方向。
《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将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作为重要的医疗质量安全日常工作措施,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快速便捷的不良事件报告机制,按照“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精简上报信息、优化方法和流程;严禁采取定额定标、任务摊派、罚分扣款等形式主义或惩罚性措施,避免员工误解相关工作要求、曲解相关工作机制;积极引导患者等其他人员参与不良事件报告。
《通知》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发了国家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平台,供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使用。国家平台采集的信息仅用于不良事件管理和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不作为开展其他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