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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可获奖励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家药监局起草的《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内部举报人包括内部员工、相关知情人。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相关业务联系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内部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举报事项事先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组织了举报事项涉及的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获得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